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客观要件有两层含义:
一、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受贿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构成条件各不相同:
1、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比被动地收受他人贿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索取”一般表现为公开索要和刁难性的暗示。
2、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在收受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对行贿人明确表示将为其谋取利益;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在行贿人有求于行为人并向行为人行贿时,行为人收受贿赂,但对其要求不作明确答复,双方心领神会、心照不宣。许诺可以是直接地向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在收受贿赂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被动地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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