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将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在内,来确定盗窃数额。而对于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应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如果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应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有人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那么他们应当将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在内,来确定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依 据 刑 法 如 何 计 算 盗 窃 有 价 证 券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有价证券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计算盗窃有价证券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证券的种类:不同种类的证券具有不同的价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证券的来源:盗窃有价证券的,一般以金融机构或者无经营资质的单位为侵害对象。
3. 证券的数额:根据证券的面值、购买渠道等因素确定盗窃金额。
4. 证券的持有时间:根据证券的持有时间长短,确定盗窃罪的成立时间。
5. 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有价证券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依据刑法如何计算盗窃有价证券,需要考虑证券的种类、来源、数额以及持有时间等因素。在判断盗窃罪成立时,应以盗窃金额为依据,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总结: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有价证券需要考虑证券种类、来源、数额和持有时间等因素。同时,《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在判断盗窃罪成立时,应以盗窃金额为依据,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
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
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
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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