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相关证件与档案记载相符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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