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时间:2023-07-21 16:04:59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领取条件:1.领取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为就业人员;或在单位停保,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2.仅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可申请,领取期限为6个月;

补助标准:1.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中心城区、东西湖区1260元,其它新城区1080元)。

2.缴费不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中心城区、东西湖区788元,其它新城区675元)。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是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可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二)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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