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合同的主要债权合同和合同要素发生变更,包括:
<1、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务人姓名等债权人基本状况发生变更,权利人的识别号;
2、抵押物的变更(包括部分变更);以及;
3。更改抵押品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
4。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种类、数额、利率、期限和目的等信贷合同要素的变更;
5。保证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造成债务人变动的;
6。担保范围的变更。
(2)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序发生变化;
(3)在建工程竣工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转移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申请抵押权变更需要哪些材料(一)申请登记(原件);需要进一步登记的材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抵押权证明或者抵押登记证(原件);(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于抵押权变动的书面协议(原件)。因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不提交第四份材料。最高抵押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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