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责任。属于行政管理法规中的责任。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
其标准是《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基本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伤害在医疗、康复期间使用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残疾而使用护理人员照护,日常发生的费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二)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四)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误工减少收人的计算方法
(一)误工费(误工收人)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二)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被侵权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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