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享有较高声誉。而且普通商标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也不需要享有较高的声誉;
2、识别或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由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的认定;
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绝大多数未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驰名商标一经认定,享有特殊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产品的冲突
正因为中国名牌产品包含了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如:联想、中华等,所以给广大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了相应的麻烦。即两者客体存在交叉,势必会引发矛盾与冲突。首先,令广大企业无所从。在原本各种评比、评奖较多的我国,中国名牌产品的推出,会使很多企业手足无措,原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参加中国名牌产品的评选,造成了企业浪费大量精力不说,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对企业都起着异曲同工的作用。因而显得不是很有必要。其次,令广大消费者不知所措。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已经深入人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其实物质量一般都居国内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并已经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此外,在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晓程度、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也都居于同行业前列。从某种角度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必然是中国的名牌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并存实无必要。在我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不单单只是国家对其给予充分必要的法律保护,而且还是扩大企业知名度、彰显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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