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确认
时间:2023-07-02 15:45:10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隐名股东确权判决书范本内容

如某法院曾受理这样一起诉讼:a公司系日本公司,中国法人b公司与其商定,由b公司全部实际出资,成立中日合资公司c公司,a公司享有名义上30%股权,但不实际享受股东权益,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c公司成立并营运5年后经营状况良好,a公司向c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c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权,b公司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该案如果完全沿袭以行政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确认股东身份的做法,似应确认a公司系c公司股东,进而支持其关于由c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30%股权的请求。但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实际出资股东反而需另外向c公司支付一笔股权回购款,才能取得本是自己实际出资的股权,显然有失公平。

事实上,隐名股东的权益与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当首先保护第三人之权益,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应受他们之间的协议的约束。本案a公司与b公司约定a公司仅系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益,a公司提出分配利润或股份购买请求权本身就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法院断无支持之理。在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情形,之所以不予支持是因不具备批准证书记载及登记机构登记等形式要件,而显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之所以不予支持则是因其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约定。至于本案可能存在违反我国税收政策问题,则是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应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应成为支持a公司请求的理由,更何况a公司亦系共谋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截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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