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
股东身份的确立案例
在经济交往中,还真得多学点法律知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吃亏!刘某稀里糊涂的交给一家公司几万元钱,要求入股当股东,不懂入股程序的他原以为可以有所收获。可几年后,该家公司濒临破产时,却发现自己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于是,他只得走上法庭讨说法。5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帮当事人讨回了所谓的入股股金及利息。4年前,沛县沛城镇居民刘某认识了该县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交谈中得知他们的公司办的很红火,需要吸收更多的股金。刘某家中有些闲钱,便拿出几万元交给了这名负责人,和其他几位股东见了个面,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写有“此款系股金”的收条,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刘某以为自己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便放心的在家做起了发财美梦。可几年后,该公司因种种原故歇业,刘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而这家公司则认为,刘某和其他几人一样,已是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不能在清算前就要求分配公司财产。无奈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最重要的条件是还须各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而被告既没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且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原告的股东资格并未得到确认,原告非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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