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合作伙伴的股份分配应依据实际投资数额所占比例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股份分配方案。
倘若其中一方准备以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最佳之策便是对其非货币资源进行详细评估并以此作为定夺股份份额的标准。
举例来说,若一家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而由某位合作伙伴提供了价值20万元的非货币资源作为出资,而其余方并未贡献出等同金额的现金出资,那么他们之间的股权分布便应当设定为各占总股本的20%与80%。
至于如何在整体层面上确保控制权,按照公司法的传统惯例,若是持股达到67%即可被视为绝对控股地位,享有全面主导话语权的优势;
51%则可被认定为拥有相对决定权,而34%则通常要被视作决策制定时必须征询的重要意见持有者。
当然,除非公司章程以及合伙人协议中有不同规定,否则对于持股达到公司总数的67%而言,基本上能在任何决策中实现绝对独断。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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