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收费吗
时间:2023-05-18 22:01:03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福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收费吗

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二、福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05-01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颁布)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根据2017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2004-05-01国务院颁布)第五条第一款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2012-09-12公安部颁布)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4.《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89号)(2006-11-18公安部颁布)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5.《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1995-05-23公安部颁布)第三条发牌代号为“O”的专用民用号牌,仍应按原公安号牌的核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各地、市公安机关发牌代号核发。安装号牌一律使用固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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