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5日早上8时许,长沙公交车司机彭某在行车时突然晕厥在驾驶座上,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当天下午,巴士公司将彭某死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告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据调查,彭某当年43岁,2008年3月应聘到巴士公司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三年零五个月,共284.06元。彭某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母亲已70岁高龄,小孩年仅15岁,妻子早年下岗后,彭某就独自承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猝死当天,彭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彭某为视同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11年7月29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彭某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0余万元送到彭某家属的手中。此外,彭某的母亲和孩子每月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可享受终身,孩子可享受至年满十八岁。预计工伤保险待遇达50多万元。
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病死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溢血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之内的起算时间,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
炎炎夏日,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长期在高温下工作,劳动强度高,危险系数大,希望用人单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这起死亡事故中,巴士公司为职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是不幸中的万幸。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彭某参加工伤保险,那么高达50万元的工亡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支付。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