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注:本文发表于2003年4月16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保险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2、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转让或者抵押;
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但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强调了一个问题: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从成千上万个保险案件中将它选出来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显然也是对一、二审判决书的这个认定的确认。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有参考指导的作用。从公平的角度讲,在投保人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时,法律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中,需要考虑设计一个被保险人同意的环节。当然,要普遍解决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问题,仅有一个判例是不够的,在近阶段保险法不会再修改的情况下,正在拟订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必要对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这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一体遵循,从而避免甲地判是乙地判非、妨碍司法的统一和尊严情况出现,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全文5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