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16日凌晨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北碚区施家梁路段由于路面修路挖掉半边,我为了避让对方来车掉进了施工未设警示标识挖掉的沟里.车子侧翻.我的手受伤在右手手腕处.伤口长6公分.缝合9针.医院开了20天的病假条.我实际休息了一个月,这期间伤口一直未愈合.后保险公司赔偿了我20天*50元合计1000元的误工费加我自己垫付的医疗费707元.车子是全额保险保有不记免赔.加上车子自身的赔偿保险公司已于1月8号全部给付了车主.今年1月7号由于车主和我发生了点不愉快我就没开他车了,要他付我工资加保险公司的赔偿他不同意.请问保险公司对事故车事故驾驶员的赔偿.是否该事故驾驶员获得?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对事故车事故驾驶员的赔偿.是该事故驾驶员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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