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北仑法院受理一起商家诉个人及信息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我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原告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是开通仅一年有余的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相关进口的凭证、存货、销售都由宁波保税区海关监管。
原告称,自去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网名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并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公司服务态度。
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公司将上述发布在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公司称,其中一个发帖人为被告鲁某,鲁某自身从我处购买使用的尿不湿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但仍恶意虚构事实发帖,且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
又一猫公司委托律师向信息公司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相关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信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
又一猫公司认为,是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原告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信息公司和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现该案件已正式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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