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受让人主观为恶意,则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的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约束。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xx公司与原x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x公司在实现其债权时,不得损害交-行的利益。又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已经登记,原x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接受该抵押物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x公司为非善意受让人,其不能对抗交-行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据此,法院应支持交-行的诉请。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的效力包括四个方面:支配性效力、优先性效力、排他性效力以及追及性效力。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从理论上讲,其也必然具有四种效力。其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向占有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但是当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他的善意取得就可限制与否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抵押权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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