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逾期总是打电话骚扰如何办
首先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卡人逾期后发卡银行不得派出催收进行打扰和破坏持卡人的正常生活,持卡人可以选择适量催收电话仅联系自己而不打扰亲朋好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逾期打电话父母是否违规
负债人办理信用卡时,有一项是填写紧急联系人。在无法联系到负债人本人时,银行可以通知给紧急联系人,或在与负债人交流时,获知无关第三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渠道获取,这样就是合法的。
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受到银保监会允许。银行不会做违法的事情,并且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把债务委托给第三方催收。催收合法,但是催收机构需要正规,人员行为也需要合规。银行要外包,就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培训、责任、行为等规定。
所以银行将信用卡催收业务外包并不违法,也不违规。
比如负债人自己告知催收人员,父母、配偶的电话,就属于正当渠道。催收人员如果告知无关第三人,负债人本人的债务情况,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进行偿还、长期短信电话骚扰,这就是违规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四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三、欠信用卡逾期现在无力偿还如何办
欠信用卡逾期现在无力偿还,持卡人可以与信用卡中心申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或者是减免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双方无法就延期还款或者是分期还款达成协商的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若因信用卡中心给出的利率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超过的部分无效。
1、一般情况下,信用卡逾期了之后也是可以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的。
2、但是前提是信用卡持卡人在逾期之后并没有恶意躲避银行的催收,并且在逾期之后积极和银行方面进行了协商且向银行说明了信用卡账单逾期的原因。
3、若是持卡人逾期后恶意逃避欠款,那么是无法和银行进行协商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n(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n(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n(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n(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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