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需要担保人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担保人与本案无牵连;
(二)担保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担保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担保人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一、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不是亲属可以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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