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可以作为离婚原因。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因财产纠纷明确表示自愿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若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则可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院支持的离婚原因有哪些?
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的,法院就能判决夫妻二人解除夫妻关系。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经调解后仍不能恢复夫妻关系的,法院也应当判离。如果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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