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不成立可以告诈骗吗
在法律实践中,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我们应该认识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冒用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容忽视,其不仅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会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相比之下,不当得利这一概念则属于民法范畴,其主要含义为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当得利方获得了不应获益的财产,从而导致他人的损失。
例如,当某人拾得他人丢失之物品时,通常只会触发他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却并不会直接触及到刑法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这个获取不当利益的人被称之为受益人,他们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必须承担起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以给找工作名义收钱不给退属于诈骗吗
意图以协助寻找就业机会作为诱饵来诈骗他人财产,若涉案金额介于三千元到一万元之间,则会被视为欺诈犯罪;欺诈行为主要是指那些以不法获取财富为宗旨,通过编造虚假事件或者刻意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获取公共和私人财产的不当行为。
所谓的欺诈,即是指行为主体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故意遮掩真相或者捏造事实,从而鲸吞他人财物的非法行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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