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一般自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有效,法定撤销事由发生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可撤销权是否必反诉
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的,没有规定一定要反诉。如果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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