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判缓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
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适用缓刑,必须符合被告人罪过小或较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才能适用缓刑,对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对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撤消缓刑的适用。
二、交通肇事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时不适合判处缓刑:
(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
具体包括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具备了加重情节,量刑就上了一档,超过了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备加重情节,同时又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并且主动足额进行了经济赔偿的,也不适宜适用缓刑,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二)、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
司法实践中,曾遇到某公司老总两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
从行政机关而言,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影响的人,要予以吊销驾驶执照;
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说明其主观过失较大,悔罪表现不够深入,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三)、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
经济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如果有履行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赔偿的,特别是其拒不赔偿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反映了此类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够明朗、悔罪思想不够深刻,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害人而言产生了实质的不公平。
刑事诉讼中,即使对交通肇事判缓刑也要看是否满足了《刑法》中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才行,而不是任由法官自己决定。一般在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对方原谅的情况下,获得缓刑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相应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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