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同居期间可以签署,签署该协议的同居双方,若是后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置共同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一、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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