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诉前保全后还可以申请保全其他账户吗
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下,诉前保全程序仅可对被申请人的主要资产进行冻结或扣押,这便是指被申请人名下的某一主要理财账户内所包含的资产。此种做法的原因在于,如果我们批准诉前保全多个该类别的资产的话,有可能牵涉出一系列复杂且难以解决的法律难题,例如如何公平地划分这些资产?又应以何种标准来设定它们之间的比例呢?除此之外,如果我们准许诉前保全多个理财账户内的资产,还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有过多时间及足够条件,转移其资产,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保全需要有给付的实质内容,即申请人未来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皆须涉及到财产给付的内容。
2、申请所对应的情形必须具备紧迫性特点,如果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3、该项保全申请应由与本案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出。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有效的担保作为保障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诉前保全程序往往只针对被申请人人的核心财产,例如某个特定理财账户内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冻结或者扣押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假如允许对这类财产中的多个部分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财产、设定适当的比例等等。除此之外,如果允许对多个理财账户进行保全,可能会为被申请人提供过多的时间和机会来转移其财产,从而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以及效率。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通常只会针对被申请人的核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