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方式有,通知的方式;和行为的方式。一般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可以采用行为的方式。
一、合同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么?
合同不是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而是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口头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吗
口头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作出承诺行为便等同于标的物,因此,口头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如何转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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