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机关未履行有关约定或者规定的。(五)受损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机关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关知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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