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外国电影销售,未经许可的,当然是侵犯著作权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复制、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款;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电影、录像作品总套数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套数在2500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经许可的,行为合法;未经许可,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物质载体上拍摄的作品,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或伴音组成,只能借助某些机械装置进行投影和播放。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由生产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拍作品的特点。因此,第二条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能够单独行使部分著作权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剧本的作者,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和其他作品,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署名权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创作这部电影的作曲家和摄影师。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者有权对影视作品进行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收益和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著作权,有巨额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复制、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录音录像(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的,未经作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复制、传播、传播影视作品的,他们都在侵犯版权,更不用说出售复制的电影资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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