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范围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的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进行支付管理:
(一)在市卫生计生委批准扩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内;
(二)在我市现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版》报销范围内;
(三)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应在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
(四)治疗高血压的西药应属利尿药、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ARB)范围;中*药应在功能主治中明确说明具有降压效果。
二、支付标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参照社区基本药物管理模式,对符合上述范围的药品,实行零差率标准支付。
三、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管理上述药品的支付范围、标准、销售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拟纳入支付的药品范围和标准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试点范围以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不得支付。
市医保监督所应加强对于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杜绝过度使用、诱导使用,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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