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定立之后,如果开发商在未能告知购买者的情况下,将同一栋建筑物再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这将会导致原有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在此种情况之下,购买者有权主张要求开发商返还先前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项目,同时还能够申请赔偿因合同撤销而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此外,购买者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其所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开发商是通过认购的方式向购买者收取了定金,以此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被撤销的话,那么开发商就有义务将之前收取的定金全额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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