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逃跑担保人无力偿还,如果到了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可能会中止执行。担保人在借款人逃跑的情形下,理应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担保人具备还款能力时,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逃跑后,担保人无力偿还应该怎么办
借款人逃跑后,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分期偿还,或者债权人可以等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折抵借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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