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负责也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党组织如未收到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入党积极分子转入发展对象培养人的实务意见
主要写该同志成为积极分子之后的实际表现,具体如下:某某同志被吸收为积极分子以来,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进步显著,能从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对党的信念坚定,关心党和国家的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深刻。
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比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缺点和不足也有很大改进。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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