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应得到持续治疗,不应因为病情较轻而拒收。对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停止执行拘留。
对于那些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病情不严重、生活还能自理,看守所应该继续在监室内接受治疗。不应因为病情较轻而随意拒收。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
传染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拘留所是否应该继续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传染病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其送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拘留所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则应当将其送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此,拘留所应该继续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传染病患者,而不仅仅限于生活完全自理的患者。
生活在疾病中的患者不应被歧视,看守所应该继续在监室内接受治疗,而不仅仅限于病情较轻的患者。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患者,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其送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拘留所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则应当将其送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给予他们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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