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表现形式如下: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企业名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
(一)行政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诉讼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接管申请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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