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了《竞争禁止协议》,但由于没有支付相应的竞争禁止补偿金,该企业已经违反合同,以前与该企业签订的《竞争禁止协议》没有约束力。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很多公司在员工进公司时,经常要求签订禁止竞争协议。竞争禁止又称竞争回避、竞争回避,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的法律措施,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竞争禁止对象,因此雇用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争禁止条款,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竞争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市民基本权利之一,竞争禁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损害了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是很重要的。另外,作为竞争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争禁止行为进行经济补偿。竞争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明确记载补偿金的金额和发行方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关于竞争禁止的补偿金额,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权威规定,但司法实践一般按照员工年收入的2/3以上的标准执行。
企业破产员工有没有补偿
公司倒闭时,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单位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