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陈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经营一家亚华汽车玻璃装潢店,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玻璃不好销售,店铺的租金又太高,想将玻璃装潢店转让,但是因为存货太多,便预谋通过制造人为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陈某某从他人处借到车牌为青BF5000的别克轿车,找王某某(系其妻弟)商量后,以王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13日,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将玻璃装至青AYYYYY东风牌货车内,由王某某驾驶。陈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西宁至平安7公里处,别克车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内所载的16块玻璃受损,二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5月22日赔付理赔金额27360元。
同年5月27日,陈某某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青AXXXXX长安牌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于同年6月3日,由陈某某驾驶青AXXXXX长安牌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青AYYYYY货车,在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车管所十字路口处,陈某某让王某某在此慢车调头,其故意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所载玻璃受损,然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于9月10日赔付理赔金额55260元。
2015年1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陈某某、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二人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帮助陈某某伪造假交通事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且二人已退还全部赃款,未造成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布缓刑。
法院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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