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由于涉外民事纠纷的主体、客体的特殊性,在该类案件中可以请求协助。
【涉外民事纠纷中的协助途径】
1、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国际上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四项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属地管辖的原则强调的是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家管辖权。英、美、德、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2、我国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有两种:一是一般管辖,即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另一种是特殊管辖,《民诉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在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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