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求偿资格的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具有求偿资格的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 带 债 务 人 求 偿 权 范 围 问 题
连带债务人求偿权范围问题是当前法律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多个司法实践中,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范围问题都受到了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偿还,而债务人则有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范围问题却经常引起争议。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主张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而有些债务人则认为自己的责任范围已经被明确,不应该承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界普遍认为,在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范围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和利益,以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范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范围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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