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不断上升。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一些风险,加上寻求利润最大化,都选择了以大中型企业为贷款对象,弱化了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的信贷业务,这使中小型企业丧失了融资的正规渠道。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脉,中小企业为了生存,促成了民间融资的兴起。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和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迎合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短、频、少的特点,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村建设的资金运转问题,确实支持了一些筹资无路却有着巨大潜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IFAD2002),农信社的贷款实际只覆盖了20%的农户(IFAD2001)。2004年中国农民民间借贷发生率达85%,只有大约15%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陈锡文2004)。据调查发现,经济发展较好的江浙地区,民间融资尤为活跃。然而,不可否认,民间融资还未规范化,其自身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必然会出现各种状况。
首先,民间融资具有盲目性,金融监管难,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不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很容易出现非法融资的情况,因而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譬如湘西的民间融资,其利息之高,范围之大,已然构成非法融资,由于政府缺乏管制,最终使各投资者身陷囹圄,影响社会的安定。同时,民间融资的走向可能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有矛盾。比如,在利益的驱动下,民间融资往往不顾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向国家限制的五小企业、重复建设、泡沫行业和高能耗污染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
其次,民间融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集资、职工入股、民间票据融资以及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在利率、期限、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都无法可依,一旦出现各种风险,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民间融资大都以借条的形式出现,披着合法的外衣逃避金融机构的监察,一旦引起纠纷,很难落实责任。而且受害者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如若处理不当(可能在融资的过程中,由于愚昧无知而倾家荡产,即使是自身的过错,政府也不能置之不理),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此外,民间融资冲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加之出资人受利益驱使,怀着投机心理,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大量资金摆脱银行的控制,游离于银行信贷之外,从而占有了银行的一部分利润空间,影响金融秩序。
面对这些问题,除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融资行为,加强金融监管之外(这是必备的,已谈论较多,掠过),一方面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该实行金融服务创新:要向自主定价看齐,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最大限度的吸引民间资金,集中信贷,抑或对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针对政府机关,要制定合理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风险融资的政策优惠,减少对其融资的政策性歧视,要在政策上支持民间融资;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决策、咨询服务机构,吸取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两者的优势,建立诸如社区银行、中小企业投资开发银行等。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金融作为企业发展的先驱,应率先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信贷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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