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立大交通站略观念,走交通管理社会化的路子。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事业。政府要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体系,把交通安全的管理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乡各级和各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中去,形成制度。使交通事故防范工作落实到社区和基层单位的日常工作序列,确保道路交通事故防范真正步入主动、正规、有效、长效的轨道。
2、适用各种宣传教育渠道,增强国民的自我防范能力。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交通事故的自我防范能力的增强,是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取得实效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第一需要的观念,必须实施充分的国民交通安全的教育,实施有计划的交通安全、交通法制启蒙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推进各类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各级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介以及驾驶员协会、交通安全村、小交警学校、交通安全学校等组织的带动、辐射作用。
3、深入调查研空,加强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在目前道路不堪入流、车流重负,呈超饱和状态的条件下,强化路面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路面状况进行交通渠化,是解决人、车、路矛盾的应急方法,也是向交通设施要警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
4、狠抓源头管理,加大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车的整治力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国家要出台政策,有计划地淘汰和强制报废低层次、不安全、不经济、排污超标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更新,结构优化。要通过放开汽车注册、登记优先公共交通、扩大机动车专用道等政策,有计划地限制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保有量的膨胀;要大力发展和推广有利于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产业和技术,使车辆防御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力不断增强。
5、进一步改革勤务制度,落实领导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路段承包责任制,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提高管理覆盖面。
一、交通事故产生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预防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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