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农村土地征收的标准程序
时间:2023-07-02 22:32:49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1)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4)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农民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严格禁止以下三种的拆迁行为的发生:

1、禁止强拆、暴力拆迁等行为;

2、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3、拆迁一方须具备相应的拆迁文件和资质,禁止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

(三)征收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补偿;

2、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

3、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

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

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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