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静蝴巳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
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认定时应特别注意与同时犯的区别。
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怎样划分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单位。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动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个有机的犯罪整体,共同造成犯罪结果。
(3)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是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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