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监察职权为保证监察职能的有效履行,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职权。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侦查职务违法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询问、冻结、搜查、取回、查封、拘留、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是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监察机关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处,对可能逃逸、自杀、串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节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审查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可以在特定场所予以保留;保留场所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逮捕、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实施(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上面是相关的答案。对于监察机关来说,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犯罪侦查,或者一些其他犯罪、一些询问谈话等,都是由本机关安排的。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交由法院判决。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网相关律师。
全文4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