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一、在南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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