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书面借据的前提条件下,寻求债务的追偿并非不可能实现。
首要的措施是让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证据,以便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性,比如当事人的阐述、证人的陈述、电子数据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独立获取上述证据,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
此外,人民法院必须细致周密且公正客观地审查核实掉落的全部证据,以此确认事实真相。
因此,即便没有借条这一书面凭据的支持,只要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确实存在,便有可能通过遵照法律程序来主张并索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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