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的方式是:
1、行政复议,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民事诉讼,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3、协调裁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增多,此类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将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产生消极影响。笔者经过调查分析,总结探索了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思路。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要首先根据证据与事实判断其取得分配权的资格问题,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判决。
在这方面要注意一个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户籍为主要依据来确定,而家庭成员的确定存在模糊认识。家庭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完全定义的表述,在百科中家庭的概念表述为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在实践中存在兄弟姐妹之间不分家、分产不分家、分家分产等多种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没有详细肯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上,坚持始终贯彻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职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办案,优先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运善良风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来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处理结果。在家庭成员的确定上,应根据当地的善良风俗、农民的朴素认识和家庭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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