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建筑业企业破产后,对其未完工项目的处置往往颇为繁琐复杂。
首要步骤在于,破产清算人须全面掌控公司之全部资产及经营业务,涵盖各类尚未完工交付的项目。
至于此类未经完全竣工的项目,可能需要寻求新的承包商或合作伙伴以继续推进直至圆满完成,也有可能依据实际情况与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确保所有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发包方、承包方、供应商以及广大劳动者等。
而针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项结算事宜,则需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全文4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