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要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的证明,以及户口迁入地的准许迁入证、迁入地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准许入户证明、户口迁入者居民户口本等材料。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户申请时,还需提供入户申请书、申请户口迁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户口迁入人的居民户口本及有效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1.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的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供以下证件:
1、户口迁入者的迁移证、准予迁入证以及有效身份
2、由迁入地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准许入户证明:
3、户口迁入者居民户口本;
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户申请的,应提供的材料如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户口迁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户口迁入人的居民户口本及有效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外省市户口迁入需提供哪些证件?
根据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外省市户口迁入需提供以下证件:
1. 迁入人的户口簿;
2. 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
3. 迁入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
4. 迁入人与迁入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5. 迁入人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入通知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用于证明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因此,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是必须的。
综上所述,外省市户口迁入需提供迁入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迁入人与迁入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迁入人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入通知书》。同时,为了保障社会管理秩序,迁入人还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户口迁入需提供迁入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迁入人与迁入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迁入人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入通知书》。同时,迁入人还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以确保办理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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