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润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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