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有合同口头承诺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有合同的情况下口头承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承诺满足了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有效要件并且没有无效的事由就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承诺的有效时间有哪些
规定
1、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
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2、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
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
3、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4、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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