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漏洞一般有哪些
合同漏洞如下:
1.合同内容的漏洞与合同形式的漏洞。合同内容的漏洞指的是合同内容欠缺必要条款。具体表现为在买卖商品的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方式。合同内容关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易引发争议。
合同形式的漏洞指的是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遗漏了合同成立与效力的事项。具体表现为规定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的合同只签字而未盖章,合同的订立地点和时间不明确。合同形式只对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有意义,较少引起纠纷。
2.必要之点的漏洞与非必要之点的漏洞。根据疏漏条款的具体性质不同,可以把合同内容漏洞分为必要之点的漏洞和非必要之点的漏洞。
必要之点的漏洞指的是合同疏漏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或称必要之点,例如当事人约定买卖建材,但没有约定建材的品牌。
非必要之点的漏洞指的是合同疏漏的条款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或称非必要之点,如约定买卖材料而没规定谁来承担运费。
3.明显的漏洞与隐含的漏洞。根据漏洞是否显而易见,可以将合同漏洞分为明显的漏洞与隐含的漏洞。
明显的漏洞指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某种条款应当加以约定而没有约定。
隐含的漏洞指的是对于应该约定的条款虽然约定但是太过朦胧或模糊,使合同不能很好地履行。
二、合同签订有效的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
2.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合同签订的过程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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